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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 ​筑审内〔2025〕17号 发布机构: 贵阳市审计局
成文时间: 2025-04-30 发布时间: 2025-05-20 17:33
文件有效性:
文件名称: 关于印发《贵阳市审计局关于内部审计机构人员“以审代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贵阳市审计局关于内部审计机构人员“以审代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5-05-20 17:33    来源:贵阳市审计局   字体:[]

市评审中心、局机关各处(室):

《贵阳市审计局关于内部审计机构人员“以审代训”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局党组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贵阳市审计局关于内部审计机构人员“以审代训”管理办法(试行)

贵阳市审计局

2025年4月30日

贵阳市审计局关于内部审计机构人员

“以审代训”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内部审计队伍建设,提高内审人员的能力和素质,促进内部审计质量的提高,规范内部审计人员参与贵阳市审计局审计项目的行为,实现国家审计与内部审计资源共享、相互促进、协同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审计署、审计厅有关规定,结合贵阳贵安审计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依法属于贵阳市审计局监督对象的单位(以下统称单位)的内部审计人员参与贵阳市审计局组织的审计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以审代训”,是指根据审计工作需要和内部审计人员(以下简称“内审人员”)业务提升需求,依法属于贵阳市审计局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选派内审人员参加审计机关组织的审计项目,贵阳市审计局相关业务处室和审计组对内审人员进行业务指导和培训。

第二章 原则和程序

第四条 内审人员“以审代训”坚持“自愿报名、单位推荐、统筹安排和科学管理”相结合的工作原则。

第五条 统筹组织审计项目实施的处室根据审计项目实际需要,提出抽调内审人员参与审计项目的需求申请(主要包括工作地点、时间、专业资历、人员数量等),报秘书处审核。秘书处报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将需求申请送内部审计指导监督处(以下简称内审处)。

第六条 贵阳市审计局内审处负责联系贵阳贵安各单位内部审计机构,每年分次组织“以审代训”报名登记,经自愿报名、单位推荐和条件审核,对符合要求的申报人员予以登记,并根据内审人员的专业背景、业务特长、行业特点等进行分类管理。

第七条 拟参加贵阳市审计局审计项目的内审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能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审计工作纪律和保密规定,恪守职业道德,接受监督管理;

(二)具有与审计事项相适应的专业技能;

(三)职业道德良好,近3年未受到有关部门处理处罚,未受到纪律处分或者行政处分;

(四)年龄一般在45周岁以下(具有注册类执业资格适当放宽),身体健康,能够参加本地或外地审计项目的审计工作。

(五)拟参与的审计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内审处根据各业务处室需求和申报人员登记情况,提出人员分配意见,报分管领导同意后,向参训人员及其选派单位下发选派人员参加“以审代训”工作的函,通知“以审代训”人员按规定时间到审计组报到。

第九条 拟选派的内审人员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规定应当申请回避的情况的,不能参与相关审计项目。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十条“以审代训”人员在参训期间由贵阳市审计局和选派单位双重管理,贵阳市审计局内审处与选派单位相关部门建立人员管理沟通联络机制。相关业务处室或审计组负责日常考勤,参训人员因临时性工作需要返回原单位或个人因病因事需要请假的,应当履行请假手续。

第十一条“以审代训”期间因审计项目发生的交通、住宿、伙食补助等费用执行贵阳市审计局有关经费、补助标准和规定,由贵阳市审计局承担。“以审代训”人员审计外勤经费按照审计项目进行预决算管理,由实施审计项目的各业务处室办理预决算和报批手续。

第十二条 各业务处室、审计组应当加强对参加“以审代训”内部审计人员的监督和指导。

(一)审计组应当对内审人员进行国家审计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审计业务培训,以及审计工作纪律、审计职业道德教育,并要求内审人员作出保密、廉政书面承诺,要求其参加审计组必要的业务工作会议。

(二)审计组组长或主审应当加强对内审人员的业务指导,督促其按照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等规定依法开展审计,严格执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对其工作底稿、审计内容进行复核,促进内部审计人员审计业务能力的提高,达到“以审代训”的目的。

(三)现场审计结束时,应督促内审人员及时移交审计纸质资料和电子资料,并对其工作电脑及存储介质中的审计资料作删除处理。

(四)审计结束后,审计组组长应根据内审人员实际工作情况,客观评价内审人员的工作表现,并将评价结果反馈内审处和秘书处。

第十三条 内审处应将审计组反馈的内审人员工作表现作为今后商请内审人员参与审计工作的重要参考。

第十四条 贵阳市审计局对“以审代训”人员在参训期间的综合表现进行书面评价,并反馈给选派单位,作为其奖罚、评优以及年度考核的依据。

第四章 培训终止及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以审代训”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计组应及时报告局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解除或终止其参与审计项目,退回所在单位,单位视情节对其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一)拒绝接受贵阳市审计局统一领导和监督的;

(二)隐瞒审计发现的问题或者与被审计单位串通舞弊的;

(三)利用工作便利从被审计单位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违反保密纪律或将参与审计工作获得的信息外传外泄的;

(五)违反回避规定的;

(六)将参与审计工作期间获取的相关信息用于与审计项目无关事项的;

(七)违反审计规章制度、审计工作纪律和劳动纪律,影响审计组正常秩序,或出现违法违纪问题的;

(八)其他不履行审计职责的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贵阳市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政策解读:《贵阳市审计局关于内部审计机构人员“以审代训”管理办法(试行)》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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